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53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彤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哲雄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零玖拾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起訴聲明求為被上訴人陳哲雄應將坐落①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2,13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②同地段299-1地號土地、面積1,40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③同地段302地號土地、面積2,66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④同地段303地號土地、面積1,06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⑤同地段254地號土地、面積100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⑥宜蘭縣○○鄉○○段○○○○號、面積1,649.6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嗣105年10月19日擴張起訴聲明求為被上訴人應將坐落⑥宜蘭縣○○鄉○○段○○○○號、面積1,6
49.6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分之1,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經核其擴張起訴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4萬1,741元(4,900x1,649.69x1/2=4,041,74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095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朱耀平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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