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78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
       廖奕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
參酌兩造所訂立關於系爭土地、房屋移轉交易價格為新台幣(下
同)610,071元(000000+162900=610071),有原告提出之相關移
轉契約書影本在卷足稽,因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10,071
元,應徵裁判費6,7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660元後,原告尚
應補繳5,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兩造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10日具
狀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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