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字
第9891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
。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酌量情形自由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99年度北簡字第
17400號),固屬實在,惟該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法律上
顯上理由,業經於本院於99.11.02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在案,是本件自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
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