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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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1036號
原   告 芮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安記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
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8年12月起至99年2月止,陸續向原
告訂購貨品,並約定原告於送貨當月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
詎被告分別開立票面金額為29,550元、25,800元支票2紙,
屆期均遭退票,另被告尚有99年2月份貨款47,933元未付,
共計積欠103,283元。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為聲明、陳述。
四、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2紙及其退票理由單
、98年11月至99年2月之統一發票5紙、被告委請天下法律
代書聯合事務所函達債權人陳報債權函文1紙等文件附卷可
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是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其請求被告給付貨
款103,28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
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兩造約定被告
應於原告開立統一發票請款時給付貨款,係屬給付有確定期
限,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自期限屆滿時起給付遲延利息,是原
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9年9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核屬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判
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依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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