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8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89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附表:
┌──────┬─────────┬─────────────┐
│結欠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計收方式│
├──────┼─────┼───┼─────┼───────┤
│7萬7,357元│自民國99年│1.55%│自民國99年│逾期6個月以內│
││1月8日起││2月9日起│者,按本借款年│
││至民國99年││至民國99年│利率10%,逾期│
││8月4日止││8月4日止│超過6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年利│
││自民國99年│2.61%│自民國99年│率20%計付違約│
││8月5日起││8月5日起至│金。│
││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華倫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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