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269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3,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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