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269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3,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