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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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
相 對 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
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
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99年
度中簡字第278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
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案件移轉單等附
於本院99年度中簡字第2785號民事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
聲請人以其無資力為由,復有無資力資料所載內容,足認聲
請人係無資力支出本件之訴訟費用。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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