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調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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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調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乙○○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下同)20萬元,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聲請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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