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弘光科技大學、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266,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