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07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雄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等4人對被告之各個
  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
  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
  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
  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個原告對被告請求之薪資而分
  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其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1審裁判費
甲○○     102,400元     1,110元
丙○○     40,400元     1,000元
丁○○○    20,800元     1,000元
乙○○     19,20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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