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青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青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青杏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業經法院先後判刑如附表所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2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之聲請狀存卷可參(詳執行卷),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解景惠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03年6月16│本院103年│103年9月26│同左│103年9月26││1│制條例之施│月│日│度審訴字第│日││日│││用第一級毒│││1604號││││││品罪││││││││││││││││├─┼─────┼─────┼─────┼─────┼─────┼─────┼─────┤││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5│103年6月16│本院103年│103年9月26│同左│103年9月26││2│制條例之施│月,如易科│日│度審訴字第│日││日│││用第二級毒│罰金,以新││1604號││││││品罪│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