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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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4年度偵緝字第1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
○○係夫妻,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稱家庭成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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