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林信辰 債務人 許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参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 伍萬肆仟 参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参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含)者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