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原告 楊耀霆 被告 呂效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原易字第29號竊盜案件,而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中有關被告呂效尼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