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85號原告 黃崇聖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 律師被告 黃崇山
黃秀珠 黃美玲 訴訟代理人 鍾文源 被告 黃美慧
黃美容 黃淑霞 游 黃明玉 黃政毅 被告兼前列黃美玲、黃美慧、黃淑霞、游黃明玉、黃政毅共同訴訟代理黃美容人13弄3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