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邱畯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一)壹拾陸萬壹仟参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貳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