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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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9號原告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 律師
蔡惠子 律師被告百意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羅子武 律師上一人乙○○複代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已於民國96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96年3月15日下午2時12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㈠本件兩造簽訂之基隆市百福公園游泳池新建工程-屋頂膜結
構工程合約書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770萬元,原告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被告積欠50%工程款應為385萬元,然起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3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其原因為何?㈡被告抗辯系爭工程鷹架於95年4月17日拆除,是否爭執。
三、被告請提出系爭工程施工日誌。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