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漢榮
廖翠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比佛利大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文芳
上列上訴人陳漢榮、廖翠萍等與被上訴人比佛利大山莊管理委員
會因本院101年度竹東簡字第90號請求拆除違建物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3,381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為1,048,500元(共
433.33平方公尺),違建部分面積為63.39平方公尺,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3,381元(1,048,500X63.39/433.33﹦
153,38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