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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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益松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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