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訴之聲明第二項以六號字體刊登中國時報C1(地方版)報頭下方之道歉啟事一天之費用為何?說明:陳報上開費用,以利計算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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