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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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6號原告子○○被告癸○○
丑○○甲○○
號申○○○戊○○
巷4弄庚○○
號辰○○
號5樓巳○○卯○○ 翁祐陞 乙○○丁○○寅○○壬○○○
號未○○○
4樓辛○○
巷6號午○○
巷27己○○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 翁志雄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翁志雄」之記載;顯為被告「戊○○」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