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認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應再開辯論(至被告被訴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部分仍如期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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