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301號抗告人 彭及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顧鳳鳳 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0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該裁定業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本件抗告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108年11月21日起算10日,故抗告人至遲應於108年11月30日提起抗告。茲抗告人遲至108年12月11日始提起本件抗告(見本院卷第69頁),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