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俊平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母親 陳玉蘭 之全部扶養義務人(全部子女)名冊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2.提出母親江陳玉蘭、子女 李炤霆 之106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3.陳報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子女、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