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二)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64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銘龍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世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1月1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立華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