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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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宇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5,55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