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司鳳簡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 司鳳 簡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 對 人  許菁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許菁玲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下同)95年6月23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予第三人長鑫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9
年10月1日將該債權讓與予第三人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復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1日將該債權讓與予伊
,伊茲因無法對相對人通知債權讓與之事宜,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將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事宜之通知函郵寄
至相對人之戶籍即高雄市○○區○○街○○號,以通知相對人
,卻遭郵務人員以「查無此址」而退回等情,此有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707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債
權讓與聲明書影本3紙、退回信封、戶籍資料在卷為證,堪
認相對人現住居所不明。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准將該債
權讓與通知函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核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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