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簡字第20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 告 劉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柒仟叁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陸拾元違約金。另其中新
台幣捌萬零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現金卡基本資料查詢、帳卡明細查詢、放款主檔
查詢、優利金放款主檔查詢表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
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