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35號原告 范錦玟 被告 黃美黛
黃鳳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萬貳仟元(計算方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叁仟陸佰陸拾玖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來慧附件:
一、先位聲明: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新北市○○區○○路○○巷○弄○○號6樓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於101年3月13日買賣行為無效,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均為無效,並應將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計算,依據新北市政府不動產交易服務網,系爭房地附近不動產交易價格約15萬/坪,系爭房地面積94.82㎡(不含陽台及公共設施,換算為28.68坪,小數點下2位四捨五入),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30萬2,000元(計算式:28.68坪×15萬/坪=430萬2,000元)。
二、備為聲明: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撤銷被告間系爭房地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塗銷101年3月13日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於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獲保全受償之11
0萬5,000元債權利益計算之。
三、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並為先、備位聲明請求,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430萬2,000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