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605號聲明人 陳亭妤
陳亭萱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錦江
古淑萍 聲明人 李恩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古淑珍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古邱銀妹 (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楊梅市○○路1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等3人為被繼承人古邱銀妹之孫子女,茲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01月22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拋棄繼承通知書、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同法第1138條所定親等最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未全部拋棄繼承權時,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權尚未發生,即無拋棄繼承可言。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古邱銀妹於民國101年01月22日死亡時,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部分包括子女古淑萍、 古俊傑古淑芸 、古淑珍,及孫子女陳亭妤、陳亭萱、李恩等人乙節,有聲明人提供之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而聲明人等3人雖與被繼承人之子女古淑萍、古淑珍於本件中同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惟查被繼承人之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子女古俊傑、古淑芸,並無向本院為聲明拋棄繼承之表示,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1紙附卷可憑,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並未全部拋棄繼承;聲明人等3人雖亦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但屬於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上開說明,即不得繼承,自亦無拋棄繼承可言,從而,聲明人所為本件拋棄繼承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本件關於古淑萍、古淑珍聲明拋棄繼承之部分,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在案,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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