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431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
3月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
7年4月21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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