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7212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5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66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