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個月新
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五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張以岳
以上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