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調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己○○
代 理 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丁00000000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丙○○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丁0000000000具狀告訴丙○○涉有偽造本
案系爭契約書,致 林平田 受聲請人追償債務之犯罪嫌疑,經
具狀請求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有收狀印戳為憑,該
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
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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