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742號債權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債權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11月21日
經授中字第0973525548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㈢債權人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1年12月12日
經授中字第0913481106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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