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新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吳宛珍
訴訟代理人 曾欣儀
被 告 朱小英 即御仁堂整復推拿企業管理社
訴訟代理人 薛家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1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任職於被告處
,雖被告稱與原告為承攬關係,然被告對於原告有諸如規定
上下班時間、上下班須簽到、遲到早退須補足時數或扣薪資
、國定假日不可自由休假、每月僅能休假6天、公司要求加
班不可拒絕、須配合被告之半價或新臺幣(下同)0元活動、
不可拒絕接待客人、拒絕接待客人損失由原告賠償等種種規
範與要求,是兩造間實屬僱傭關係。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有
以下違法情形:①未繳納應給付原告之薪資6%勞工退休金
,②未給予原告平日延長工時之加班費,③原告請病假、生
理假期間竟扣全日薪資,非依勞動基準法(勞基法)規範給
予半薪。颱風假期間扣原告全日工資,及原告休假當日超過
被告規定當日員工請假人數遭扣超額費用,④原告每月僅得
休假6日未達勞基法規範之8日,被告未給予每月休假不足8
日及國定假日之加班費,⑤原告未休之特別休假,被告未給
予工資。是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下:
⒈勞工退休金部分:原告任職期間自107年5月11日起至108年7
月31日止,月薪約25,000元至30,000元,以投保薪資30,000
元計算,被告每月應提繳1,818元之勞工退休金,上開原告
任職期間以14個月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勞工退休金25,452
元(計算式:1,818元×14月=25,452元)
⒉平日加班費部分:原告任職期間每日上班至少10小時,偶有
客人較晚時,上班時數甚至到12小時,被告未給付原告超過
每日8小時部分之工資,依勞基法第24、30條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平日加班費149,953元。
⒊病假、生理假未給付半薪部分,及扣發颱風假工資與請假超
額費用: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病假應給予半薪
,而生理假應為有薪假,惟一年不得超過3日,超過以病假
計。原告分別於107年10月14日、107年10月15日、107年11
月16日、108年1月7日、108年3月3日、108年3月19日、108
年3月20日、108年3月22日、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6日
、108年3月27日、108年4月25日、108年5月1日、108年5月
16日、108年5月17日、108年5月18日、108年5月19日、108
年6月8日、108年6月27日因身體不適請病假(其中108年1月7
日、108年5月1日為生理假),並提供診斷證明書為佐證,被
告竟未給予原告病假半薪,而是扣除整日薪資,更甚者107
年8月24日颱風假當日因道路淹水原告無法通行至被告處,
遭被告扣薪1,200元,而107年10月14日當日因員工請假人數
超過被告規定,當日請假之原告遭扣超額費1,000元。又108
年1月7日、108年5月1日原告因生理期不適請假,該部分因1
年未超過3日生理假,被告應給予半薪而非扣除原告整日工
資,是請求被告給付超扣之病假及生理假工資、颱風假未出
勤遭扣全日工資,及遭扣之請假超額費共10,084元。
⒋每月休假不足8日及國定假日之加班費部分:原告任職期間
每月僅能休假6日,與依勞基法第36、37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
2日之休息;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之規範不符。是
請求被告給付每月休假不足8日之2日例假日加班費,及國定
假日加班費共111,040元。
⒌特別休假之未休假工資部分:原告任職期間為14個月,依法
應有7日特別休假,然均未休假。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被
告就原告未休日數應發給工資,是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
休假之工資19,469元【計算式:1,042元(每日工資)×2.67
倍(等同假日加班費倍率)×7日=19,469元】。
㈡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25,452元(勞工退休金)、149,953元
(平日加班費)、10,084元(病假、生理假未給付半薪,及扣
發颱風假工資與請假超額費用)、111,040元(每月休假不足8
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19,469元(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
合計應給付原告315,998元。爰依法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聲
明所示。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勞工退休金25,452元;
②被告應給付原告平日加班費149,953元;③被告應給付原
告超扣之病假及生理假薪資,及扣發颱風假工資與請假超額
費用共10,084元;④被告應給付原告月休不足8日之例假日
及國定假日加班費111,040元;⑤被告應給付原告未休特別
休假工資19,469元;⑥請准對被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件被告業經台南市政府勞工局裁處處罰,故不
願給付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事由:
㈠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
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有明文。
又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工資:謂勞工
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勞基法第2條第1、3、6款分別有明文規定。承攬者,係謂當
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勞基法所
規定的勞動契約,是指當事人的一方,在從屬於他方的關係
下,提供職業上的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勞動
契約是民法上典型契約以外的一種獨立契約,一般學理上,
認勞動契約當事人的勞工,具有下列特徵:①人格從屬性,
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
或制裁之義務。②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③經濟上從
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
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④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
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勞動契約的特徵,即在此從屬性。
雖然基於保護勞工的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的成立,均
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再者,承攬者多
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受僱者亦有自行配備工具者,所以當事
人間所存在之法律關係究竟是僱傭或承攬,不能以其外貌定
之,須探究其契約的真正目的。僱傭的受僱人是從屬於雇主
,依雇主的指示而勞動,不負擔經營的風險,受僱人是否由
勞動中得到工作成果,不影響受僱人請求給付薪資權利。承
攬的承攬人則需完成約定的工作,始得向定作人請求報酬,
其工作能否完成,成本是否不超支等營業風險,由承攬人自
行承擔,是基於為自己的計算而從事工作。易言之,就承攬
與僱傭的區別,宜以經濟上的計算究竟是為何人從事、營業
風險的負擔為何、及成本支出、盈利收入的歸屬等各方面綜
合判斷之,如工作者是為己利益者,則為承攬契約,如是為
他利益者,則為僱傭契約。
㈡原告主張自107年5月1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任職被告處,
月薪為25,000元至30,000元,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被
告於通訊軟體上工作規則公告事項等件為憑,為被告所不否
認,並經台南市政府勞工局以109年4月20日南市勞安字第
1090282763號函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屬僱傭關係,本院綜合上
開事證,堪認兩造間屬僱傭關係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僅
以被告業經台南市政府勞工局裁處處罰,就原告請求不願給
付等語為辯,然被告因違反勞動相關法規遭行政裁處,與原
告所受損害實屬二事,無由因被告遭行政裁處即可免除應給
付原告之工資或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是被告所辯無足採認。
查原告主張任職期間被告未給付①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
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應負擔提繳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百分之六之退休金、②原告每日工作為10至12小時不等,被
告應給付平日加班費、③原告請病假、生理假被告未依勞工
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給付半薪
,及扣發颱風假工資與請假超額費用、④原告月休僅6日,
被告應給付每月未休之2日例假日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加班費
、⑤被告任職14個月有7日特休假未休,被告應給付7日特休
假工資,原告上開主張是否有理,本院析論如下:
㈢請求被告給付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之退休金部分:
⒈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
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
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勞
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
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
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
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
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
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
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
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
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
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自107年5月1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共14個月任
職期間薪資為25,000元至30,000元,被告未依法提繳原告工
資百分之6勞工退休金,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據,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另依原告之薪資表列載,其任職期間每月
薪資平均金額應超過28,801元,是原告主張以勞工退休金月
提繳工資分級表第5組第23級月提繳工資30,300元為被告應
提繳原告工資百分之6之勞工退休金計算基礎,核屬有據,
要可採認。是原告每月應提繳被告工資百分之6即1,818元(
計算式:30,300元×6%=1,818元)之勞工退休金,然原告未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範提繳,致原告受有損害,揆諸上開說
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4個月任職期間,每月應提繳之勞工
退休金共25,452元(計算式:1,818元×14月=25,452元),要
屬有據,應可採認。
㈣平日加班費部分:
⒈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
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
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第2條
第3款定有明文。又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
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
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三分之二以上,勞基法第30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1、2款
分別明文規定。是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倘超過8
小時,須按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計算延長工作
時間之工資即加班費。
⒉查原告提出(被告)公司提供之薪資表內記載原告請病假遭扣
日工資係以當月底薪為計算基礎,另原告對被告請求之平日
加班費、休息日及假日加班費、特別休假日加班費亦以每月
底薪為計算基礎,有原告提出病假亂扣款統計表、例假日及
國定假日加班費統計表、超過8小時之加班費統計表等件在
卷可參,綜觀上情,原告上開請求之每日工資、時薪均以當
月底薪作為計算基礎。另依原告主張每日工資係以【當月底
薪÷(當月日數-原告每月6日休假)=每日工資】之公式計算
,而被告亦以相同公式計算原告每日工資,有公司提供之薪
資表在卷可佐,可得知兩造合意以上開公式計算原告每日工
資無訛,合先敘明。
⒊原告主張被告工資結構分為保底即每月固定工資30,000元,
與半保底即每月底薪25,000元超過責任額度可抽成,原告自
107年5月11日起任職前4個月(即107年6月至9月)無論業績多
寡,每月工資固定30,000元,自第4個月(即107年10月)起轉
為半保底方式計算工資,而原告每日工作時間至少10小時,
偶遇服務時間顧客較晚,需再延長工時,被告就每日工時超
過8小時部分未給付加班費等云云,並提出被告提供之薪資
表、技師排班表、加班費統計表、每日服務工作表等件為據
,為被告所不否認,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調查結果,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又依原告提出超過8小時之加班費統計表記載,
原告分別於①107年6月有24日之每日2小時延長工時;②107
年7月有25日之每日2小時延長工時,及當月共15.5小時之再
延長工時;③107年8月有24日之每日2小時延長工時,及當
月共21小時之再延長工時;④107年9月有24日之每日2小時
延長工時,及當月共11小時之再延長工時;⑤107年10月有
23日之每日2小時延長工時,及當月共8小時之再延長工時;
⑥107年11月有23日之每日2小時延長工時,及當月共9.5小
時之再延長工時;⑦107年12月有25日之每日2小時延長工時
,及當月共15小時之再延長工時;⑧108年1月有24日之每日
2小時延長工時,及當月共9.5小時之再延長工時;⑨108年2
月有22日之每日2小時延長工時,及當月共9小時之再延長工
時;⑩108年3月有18日之每日2小時延長工時,及當月共8.5
小時之再延長工時;⑪108年4月有22日之每日2小時延長工
時,及當月共10.5小時之再延長工時;⑫108年5月有19日之
每日2小時延長工時,及當月共8.5小時之再延長工時;⑬
108年6月有21日之每日2小時延長工時,及當月共10小時之
再延長工時;⑭108年7月有20日之每日2小時延長工時,及
當月共5小時之再延長工時,而原告之每日工資係以【當月
底薪÷(當月日數-原告每月6日休假)=每日工資】之公式計
算,業如上述,則原告每小時工資計算方式為【當月底薪÷
(當月日數-原告每月6日休假)÷8小時=每小時工資】,故依
上開方式計算結果,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計算方式之
平日加班費於145,096元之範圍內,核屬有據,應可採認,
逾此部分則屬無據,無足憑採。
㈤病假、生理假未給付半薪,及扣發颱風假工資與請假超額費
用部分:
⒈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
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
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
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第14條亦有明文,
是勞工請病假、生理假每年未逾上開規範天數,請假當日雇
主仍應支付一半日工資。原告主張分別於107年10月14日、
107年10月15日、107年11月16日、108年1月7日、108年3月3
日、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2日、108年3
月25日、108年3月26日、108年3月27日、108年4月25日、
108年5月1日、108年5月16日、108年5月17日、108年5月18
日、108年5月19日、108年6月8日、108年6月27日因身體不
適請病假及生理假,卻遭被告扣全日工資,並提出公司提供
之薪資表、病假亂扣款統計表、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而被
告就上開主張未為爭執,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調查結果,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查依上開公司提供之薪資表記載,原告分別
於107年10月遭2日工資2,000元、107年11月遭扣1日工資
1,041元、108年1月遭扣1日工資1,000元、108年3月遭扣7日
工資7,000元、108年4月遭扣1日工資1,042元、108年5月遭
扣4.5日工資4,500元、108年6月遭扣2日工資2,084元,合計
遭扣工資18,667元,與上揭原告請病假、生理假日數相符,
揆諸上開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說明,被告僅
得將工資減半發給原告,然被告係扣除原告全日工資,顯與
前揭規範相違,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遭溢扣工資半數
9,334元(計算式:18,667元÷2=9,33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核屬有據,應可准許。
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
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
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㈠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
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勞
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
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
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天然
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7點分
別明文規定。是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致勞工無法出勤工
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該規定僅勸導性質,無強制雇主不
得扣發工資。換言之,因天然災害致勞工無法出勤,倘雇主
扣發工資亦無違法之虞。原告主張107年8月24日因颱風假無
法出勤,遭被告扣發1日工資1,200元,認被告無權扣發工資
請求返還等語。經查,107年8月24日確實因颱風而停班停課
,且依原告提出公司提供之薪資表記載,原告確實於當日遭
扣工資1,200元,揆諸上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
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說明,被告扣發原告因颱風無法出勤之
工資雖有可議之處,然並無違法情形,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107年8月24日遭扣發工資1,200元,實無依據,無足採認。
⒊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
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勞基法第43條明文規定。又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三條規定訂定之;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
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未住
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
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
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
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
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雇主補足之,勞工請假規則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
勞工請病假除工資折半發給外,雇主無另扣發其他費用或工
資之依據。原告主張於107年10月14日因請病假遭被告扣發
請假超額費用1,000元,並提出公司提供之薪資表、病假亂
扣款統計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就上開主張未為爭執,本院綜
合上開事證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揆諸上開說明,
原告請病假除工資減半發給外,被告再以其他理由扣發工資
或費用實無依據,且與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之規範相違,
是被告扣發原告請病假超額費用1,000元於法無據,原告請
求被告返還該筆費用1,000元核屬有據,應可採認。
⒋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病假、生理假工資減半發給遭溢扣
部分9,334元,及請假超額費用1,000元,合計10,334元為有
依據,得以採認,逾此範圍則無憑據,無從採認。
㈥每月休假不足8日及國定假日之加班費部分:
原告主張任職期間每月僅能休假6日,每月其中2日休息日均
需工作,且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即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
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
未休假,而加班時每日工作時間皆為10小時,請求被告給付
107年6月起至108年6月止,每月2日休息日加班費用,及依
勞基法第37條所定休假日之未休假加班費,共111,040元等
云云,並提出被告發布管理公告之通訊軟體截圖、公司提供
之薪資表、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統計表等件為證,被告
就上開主張不為否認,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調查結果,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實。就原告請求分述如下:
⒈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
息日。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又勞基法第36條所定
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
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
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
第39條定有明文。再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
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
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
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勞基
法第24條第2項明文規定,是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
日工作,應就實際出勤工時,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計算休
息日加班費。原告自107年6月起至108年6月止,每月均有2
日休息日需上班,業如上述,是上開期間原告共有26日(計
算式:2日×13月=26日)每日工作10小時之休息日需工作,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休息日工資欄所示共56,608元
之休息日工資,核屬有據,應可採認。
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
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俗
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次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略
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工作者,工
資應加倍發給。前開規定所稱「加倍發給」係指休假日出勤
工作於8小時以內者,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
一日工資。至於當日出勤工作逾8小時之部分,係屬延長工
作時間,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所列標準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有勞動部106年3月24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0619號函釋可
稽。原告自107年6月起至108年6月止,有如附表二勞基法第
37條休假日工作日數欄所示之休假日需上班,業如上述,是
上開期間原告共有12日,每日工作10小時之休假日需工作,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勞基法第37條休假日工資欄所
示共17,674元之休假日工資,核屬有據,應可採認。
⒊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每月2日未休息之休息日工資,及
勞基法第37條規範休假日之未休假工資共74,282元(計算式
:56,608元+17,674元=74,282元),要屬有據,資可採認,
逾此部分則無依據,核無足採。
㈦特別休假之未休假工資部分:
⒈原告主張伊任職期間為14個月,依法應有7日特別休假,然
均未休假等云云,為被告所不否認,復依被告提出台南市勞
工局109年3月13日南市勞安字第1090313896號裁處書內,理
由及法令依據欄第㈥段記載「受處分人(即本件被告)受檢時
自承勞工 吳君 (即本件原告)滿半年年資之3天特別休假及滿
一年年資之7天特別休假共計10天均未休亦未發給工資,惟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
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折算發給勞工應休未休
特別休假之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洵堪
認定」,有台南市勞工局109年3月13日南市勞安字第109031
3896號裁處書在卷可稽,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信原告於勞
動契約終止時尚有7日特休假未休之主張為真。
⒉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
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勞工
未休之特別休假,於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按未休日數折
算工資發與勞工。原告主張就未休之7日特別休假,依勞基
法第38條規定,是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之未休假工資
19,469元【計算式:1,042元(每日工資)×2.67倍(等同假日
加班費倍率)×7日=19,469元】,然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前
段規定,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未休之特別休假係按未休
日數發給工資,換言之,係按【特別休假未休日數×每日工
資】之公式計算雇主應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假工資,而特別
休假未休乃得請休之特別休假未使用,並無超過基本工作時
數之加班情形,與勞基法第39條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之規範,乃指勞工提供基本工作時數勞務後
,依法本應休假之日,於超出基本工作時數外特別出勤工作
之情形有別,故特別休假之未休工資應依勞基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以每日工資為基礎,按未休日數計算得出,無由以
加班費或休息日、休假日出勤之工資為計算,是原告主張特
別休假未休假工資應以等同於假日加班費倍率計算,核屬無
據,顯不可採,合先敘明。
⒊原告至勞動契約終止時尚有7日特別休假未休,且特別休假
未休工資應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每日工資】之公式計算
,業如上述。另原告至108年5月10日止任職滿1年,依勞基
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108年5月11日起為繼續工作一
年以上二年未滿者,給予7日特別休假,而兩造合意以【當
月底薪÷(當月日數-原告每月6日休假)=每日工資】公式計
算原告每日工資,已如上述,原告108年5、6、7月「當月日
數-原告每月6日休假」之工作天數分別為25日、24日、25日
,則取其平均每月工作天數應為25日(計算式:25日+24日
+25日=2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主張以底薪25,000
元計算每日工資,則原告每日工資為1,000元(計算式:
25,000元÷25日=1,000元),故請求被告給付7,000元【計算
式:未休之特別休假7日×每日工資1,000元=7,000元】之特
別休假未休工資,核屬有據,當可採認,逾此部分則無依據
,無由憑採。
四、綜合上述,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基法之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①14個月任職期間,每月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25,452
元、②平日加班費145,096元、③病假、生理假工資減半發
給遭溢扣,與請假超額費用10,334元、④每月2日未休息之
休息日工資,與勞基法第37條規範休假日之未休假工資
74,282元、⑤7日特別休假之未休假工資7,000元,以上合計
262,164元(計算式:25,452元+145,096元+10,334元+74,282
元+7,000元=262,164元),為有理由,當予准許。逾此部分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
訴訟費用爰依兩造之勝敗情形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
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徐毓羚
附表一:
┌─────────┬────┬────┬────┬────┬────┬────────┬──────┬──────┐
│編號│月份│底薪│扣除每月│每小時工│原告實際│每月超過8小時後2│每月再延長工│平日加班費│
││(民國)│金額│6日休假│資│工作日數│小時之延長工時│時在2小時以│(新臺幣,小│
│││(新臺幣)│日後之應│(新臺幣)│││內者│數點以下四捨│
││││工作日數│││││五入)│
││││││││││
││││││││││
││││││││││
││││││││││
├─────────┼────┼────┼────┼────┼────┼────────┼──────┼──────┤
│1│107年6月│30,000元│24日│156元│24日│2小時│0小時│9,984元│
│││││(計算式││││(計算式:156│
│││││:30,000││││元×1又3分之│
│││││元÷24日││││1×2小時×24│
│││││÷8小時││││日=9,984元)│
│││││=156元,│││││
│││││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
│││││入)│││││
││││││││││
├─────────┼────┼────┼────┼────┼────┼────────┼──────┼──────┤
│2│107年7月│30,000元│25日│150元│25日│2小時│15.5小時│13,750元│
│││││(計算式│││(依勞基法第│計算式:(150│
│││││:30,000│││24條規定「延│元×1又3分之│
│││││元÷25日│││長工作時間之│1×2小時×25│
│││││÷8小時│││工資,按平日│日)+(150元×│
│││││=150元)│││每小時工資額│1又3分之2×│
││││││││加給」故未滿│15小時)│
││││││││1小時部分不│=13,750元│
││││││││予列計)││
├─────────┼────┼────┼────┼────┼────┼────────┼──────┼──────┤
│3│107年8月│30,000元│25日│150元│24日│2小時│21小時│14,850元│
│││││(計算式││││計算式:(150│
│││││:30,000││││元×1又3分之│
│││││元÷25日││││1×2小時×24│
│││││÷8小時││││日)+(150元×│
│││││=150元)││││1又3分之2×│
│││││││││21小時)│
│││││││││=14,850元│
├─────────┼────┼────┼────┼────┼────┼────────┼──────┼──────┤
│4│107年9月│30,000元│24日│156元│24日│2小時│11小時│12,844元│
│││││(計算式││││計算式:(156│
│││││:30,000││││元×1又3分之│
│││││元÷24日││││1×2小時×24│
│││││÷8小時││││日)+(156元×│
│││││=156元,││││1又3分之2×│
│││││小數點以││││11小時)│
│││││下四捨五││││=12,844元│
│││││入)│││││
││││││││││
├─────────┼────┼────┼────┼────┼────┼────────┼──────┼──────┤
│5│107年10│25,000元│25日│125元│23日│2小時│8小時│9,334元│
││月│││(25,000││││計算式:(125│
│││││元÷25日││││元×1又3分之│
│││││÷8小時││││1×2小時×23│
│││││=125元)││││日)+(125元×│
│││││││││1又3分之2×│
│││││││││8小時)│
│││││││││=9,334元│
├─────────┼────┼────┼────┼────┼────┼────────┼──────┼──────┤
│6│107年11│25,000元│24日│130元(│23日│2小時│9.5小時│9,923元│
││月│││25,000元│││(依勞基法第│計算式:(│
│││││÷24日÷│││24條規定「延│130元×1又3│
│││││8小時│││長工作時間之│分之1×2小時│
│││││=130元)│││工資,按平日│×23日)+(130│
││││││││每小時工資額│元×1又3分之│
││││││││加給」故未滿│2×9小時)│
││││││││1小時部分不│=9,923元│
││││││││予列計)││
├─────────┼────┼────┼────┼────┼────┼────────┼──────┼──────┤
│7│107年12│25,000元│25日│125元│25日│2小時│15小時│11,458元│
││月│││(25,000││││計算式:(│
│││││元÷25日││││125元×1又3│
│││││÷8小時││││分之1×2小時│
│││││=125元)││││×25日)+(125│
│││││││││元×1又3分之│
│││││││││2×15小時)│
│││││││││=11,458元│
├─────────┼────┼────┼────┼────┼────┼────────┼──────┼──────┤
│8│108年1月│25,000元│25日│125元│24日│2小時│9.5小時│9,875元│
│││││(25,000│││(依勞基法第│計算式:(│
│││││元÷25日│││24條規定「延│125元×1又3│
│││││÷8小時│││長工作時間之│分之1×2小時│
│││││=125元)│││工資,按平日│×24日)+(125│
││││││││每小時工資額│元×1又3分之│
││││││││加給」故未滿│2×9小時)│
││││││││1小時部分不│=9,875元│
││││││││予列計)││
├─────────┼────┼────┼────┼────┼────┼────────┼──────┼──────┤
│9│108年2月│25,000元│22日│142元(│22日│2小時│9小時│10,461元│
│││││25,000元││││計算式:(│
│││││÷22日÷││││142元×1又3│
│││││8小時││││分之1×2小時│
│││││=142元)││││×22日)+(│
│││││││││142元×1又3│
│││││││││分之2×9小時│
│││││││││)=10,461元│
├─────────┼────┼────┼────┼────┼────┼────────┼──────┼──────┤
│10│108年3月│25,000元│25日│125元│18日│2小時│8.5小時│7,667元│
│││││(25,000│││(依勞基法第│計算式:(│
│││││元÷25日│││24條規定「延│125元×1又3│
│││││÷8小時│││長工作時間之│分之1×2小時│
│││││=125元)│││工資,按平日│×18日)+(125│
││││││││每小時工資額│元×1又3分之│
││││││││加給」故未滿│2×8小時)│
││││││││1小時部分不│=7,667元│
││││││││予列計)││
├─────────┼────┼────┼────┼────┼────┼────────┼──────┼──────┤
│11│108年4月│25,000元│24日│130元(│22日│2小時│10.5小時│9,794元│
│││││25,000元│││(依勞基法第│計算式:(│
│││││÷24日÷│││24條規定「延│130元×1又3│
│││││8小時│││長工作時間之│分之1×2小時│
│││││=130元)│││工資,按平日│×22日)+(130│
││││││││每小時工資額│元×1又3分之│
││││││││加給」故未滿│2×10小時)│
││││││││1小時部分不│=9,794元│
││││││││予列計)││
├─────────┼────┼────┼────┼────┼────┼────────┼──────┼──────┤
│12│108年5月│25,000元│25日│125元│19日│2小時│8.5小時│8,000元│
│││││(25,000│││(依勞基法第│計算式:(│
│││││元÷25日│││24條規定「延│125元×1又3│
│││││÷8小時│││長工作時間之│分之1×2小時│
│││││=125元)│││工資,按平日│×19日)+(125│
││││││││每小時工資額│元×1又3分之│
││││││││加給」故未滿│2×8小時)│
││││││││1小時部分不│=8,000元│
││││││││予列計)││
├─────────┼────┼────┼────┼────┼────┼────────┼──────┼──────┤
│13│108年6月│25,000元│24日│130元(│21日│2小時│10小時│9,447元│
│││││25,000元││││計算式:(│
│││││÷24日÷││││130元×1又3│
│││││8小時││││分之1×2小時│
│││││=130元)││││×21日)+(130│
│││││││││元×1又3分之│
│││││││││2×10小時)│
│││││││││=9,447元│
├─────────┼────┼────┼────┼────┼────┼────────┼──────┼──────┤
│14│108年7月│25,000元│25日│125元│20日│2小時│5小時│7,709元│
│││(原告未││(25,000││││計算式:(│
│││說明何以││元÷25日││││125元×1又3│
│││本月底薪││÷8小時││││分之1×2小時│
│││為29,000││=125元)││││×20日)+(125│
│││元,故仍││││││元×1又3分之│
│││以保底底││││││2×5小時)│
│││薪25,000││││││=7,709元│
│││元為計算│││││││
│││基礎)│││││││
└─────────┴────┴────┴────┴────┴────┴────────┴──────┴──────┘
註:平日加班費總計145,096元
附表二:
┌─────────┬────┬────┬────┬────┬────┬────────┬──────┬──────┐
│編號│月份│底薪│扣除每月│每小時工│休息日工│休息日工資│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第37條│
││(民國)│金額│6日休假│資│作日數│(新臺幣)│休假日工作日│休假日工資│
│││(新臺幣)│日後之應│(新臺幣)│││數│(新臺幣)│
││││工作日數││││││
││││││││││
││││││││││
││││││││││
││││││││││
├─────────┼────┼────┼────┼────┼────┼────────┼──────┼──────┤
│1│107年6月│30,000元│24日│156元│2日│每小時工資156元│1日(端午節)│每小時工資│
│││││(計算式││,加班時數≦2小││156元,加班│
│││││:30,000││時者共4小時,加││時數≦8小時│
│││││元÷24日││班時數>2小時者││者共1日,加│
│││││÷8小時││共16小時:(4小││班時數>8小│
│││││=156元,││時×156元每小時││時者共2小時│
│││││小數點以││工資×1又3分之1││:(8小時×│
│││││下四捨五││)+(16小時×││156元每小時│
│││││入)││156元每小時工資││工資×1日)│
│││││││×1又3分之2)=││+(2小時×│
│││││││4,992元,小數點││156元每小時│
│││││││以下四捨五入)││資×1又3分之│
│││││││││1=1,664元,│
│││││││││小點以下四捨│
│││││││││五入)│
├─────────┼────┼────┼────┼────┼────┼────────┼──────┼──────┤
│2│107年7月│30,000元│25日│150元│2日│每小時工資150元│0日│0元│
│││││(計算式││,加班時數≦2小│││
│││││:30,000││時者共4小時,加│││
│││││元÷25日││班時數>2小時者│││
│││││÷8小時││共16小時:(4小│││
│││││=150元)││時×150元每小時│││
│││││││工資×1又3分之1│││
│││││││)+(16小時×│││
│││││││150元每小時工資│││
│││││││×1又3分之2)=│││
│││││││4,800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
├─────────┼────┼────┼────┼────┼────┼────────┼──────┼──────┤
│3│107年8月│30,000元│25日│150元│2日│每小時工資150元│0日│0元│
│││││(計算式││,加班時數≦2小│││
│││││:30,000││時者共4小時,加│││
│││││元÷25日││班時數>2小時者│││
│││││÷8小時││共16小時:(4小│││
│││││=150元)││時×150元每小時│││
│││││││工資×1又3分之1│││
│││││││)+(16小時×│││
│││││││150元每小時工資│││
│││││││×1又3分之2)=│││
│││││││4,800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
├─────────┼────┼────┼────┼────┼────┼────────┼──────┼──────┤
│4│107年9月│30,000元│24日│156元│2日│每小時工資156元│1日(中秋節)│每小時工資│
│││││(計算式││,加班時數≦2小││156元,加班│
│││││:30,000││時者共4小時,加││時數≦8小時│
│││││元÷24日││班時數>2小時者││者共1日,加│
│││││÷8小時││共16小時:(4小││班時數>8小│
│││││=156元,││時×156元每小時││時者共2小時│
│││││小數點以││工資×1又3分之1││:(8小時×│
│││││下四捨五││)+(16小時×││156元每小時│
│││││入)││156元每小時工資││工資×1日)│
│││││││×1又3分之2)=││+(2小時×│
│││││││4,992元,小數點││156元每小時│
│││││││以下四捨五入)││資×1又3分之│
│││││││││1=1,664元,│
│││││││││小點以下四捨│
│││││││││五入)│
├─────────┼────┼────┼────┼────┼────┼────────┼──────┼──────┤
│5│107年10│25,000元│25日│125元│2日│每小時工資125元│1日(國慶日)│每小時工資│
││月│││(25,000││,加班時數≦2小││125元,加班│
│││││元÷25日││時者共4小時,加││時數≦8小時│
│││││÷8小時││班時數>2小時者││者共1日,加│
│││││=125元)││共16小時:(4小││班時數>8小│
│││││││時×125元每小時││時者共2小時│
│││││││工資×1又3分之1││:(8小時×│
│││││││)+(16小時×││125元每小時│
│││││││125元每小時工資││工資×1日)│
│││││││×1又3分之2)=││+(2小時×│
│││││││4,000元,小數點││125元每小時│
│││││││以下四捨五入)││資×1又3分之│
│││││││││1=1,333元,│
│││││││││小點以下四捨│
│││││││││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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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7年11│25,000元│24日│130元(│2日│每小時工資130元│0日│0元│
││月│││25,000元││,加班時數≦2小│││
│││││÷24日÷││時者共4小時,加│││
│││││8小時││班時數>2小時者│││
│││││=130元)││共16小時:(4小│││
│││││││時×130元每小時│││
│││││││工資×1又3分之1│││
│││││││)+(16小時×│││
│││││││130元每小時工資│││
│││││││×1又3分之2)=│││
│││││││4,160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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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7年12│25,000元│25日│125元│2日│每小時工資125元│0日│0元│
││月│││(25,000││,加班時數≦2小│││
│││││元÷25日││時者共4小時,加│││
│││││÷8小時││班時數>2小時者│││
│││││=125元)││共16小時:(4小│││
│││││││時×125元每小時│││
│││││││工資×1又3分之1│││
│││││││)+(16小時×│││
│││││││125元每小時工資│││
│││││││×1又3分之2)=│││
│││││││4,000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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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8年1月│25,000元│25日│125元│2日│每小時工資125元│1日(元旦)│每小時工資│
│││││(25,000││,加班時數≦2小││125元,加班│
│││││元÷25日││時者共4小時,加││時數≦8小時│
│││││÷8小時││班時數>2小時者││者共1日,加│
│││││=125元)││共16小時:(4小││班時數>8小│
│││││││時×125元每小時││時者共2小時│
│││││││工資×1又3分之1││:(8小時×│
│││││││)+(16小時×││125元每小時│
│││││││125元每小時工資││工資×1日)│
│││││││×1又3分之2)=││+(2小時×│
│││││││4,000元,小數點││125元每小時│
│││││││以下四捨五入)││資×1又3分之│
│││││││││1=1,333元,│
│││││││││小點以下四捨│
│││││││││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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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8年2月│25,000元│22日│142元(│2日│每小時工資142元│5日(春節4日│每小時工資│
│││││25,000元││,加班時數≦2小│,及228和平│142元,加班│
│││││÷22日÷││時者共4小時,加│紀念日)│時數≦8小時│
│││││8小時││班時數>2小時者││者共5日,加│
│││││=142元)││共16小時:(4小││班時數>8小│
│││││││時×142元每小時││時者共10小時│
│││││││工資×1又3分之1││:(8小時×│
│││││││)+(16小時×││142元每小時│
│││││││142元每小時工資││工資×5日)│
│││││││×1又3分之2)=││+(10小時×│
│││││││4,544元,小數點││142元每小時│
│││││││以下四捨五入)││資×1又3分之│
│││││││││1=7,573元,│
│││││││││小點以下四捨│
│││││││││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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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年3月│25,000元│25日│125元│2日│每小時工資125元│0日│0元│
│││││(25,000││,加班時數≦2小│││
│││││元÷25日││時者共4小時,加│││
│││││÷8小時││班時數>2小時者│││
│││││=125元)││共16小時:(4小│││
│││││││時×125元每小時│││
│││││││工資×1又3分之1│││
│││││││)+(16小時×│││
│││││││125元每小時工資│││
│││││││×1又3分之2)=│││
│││││││4,000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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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年4月│25,000元│24日│130元(│2日│每小時工資130元│1日(清明節)│每小時工資│
│││││25,000元││,加班時數≦2小││130元,加班│
│││││÷24日÷││時者共4小時,加││時數≦8小時│
│││││8小時││班時數>2小時者││者共1日,加│
│││││=130元)││共16小時:(4小││班時數>8小│
│││││││時×130元每小時││時者共2小時│
│││││││工資×1又3分之1││:(8小時×│
│││││││)+(16小時×││130元每小時│
│││││││130元每小時工資││工資×1日)│
│││││││×1又3分之2)=││+(2小時×│
│││││││4,160元,小數點││130元每小時│
│││││││以下四捨五入)││資×1又3分之│
│││││││││1=1,387元,│
│││││││││小點以下四捨│
│││││││││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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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8年5月│25,000元│25日│125元│2日│每小時工資125元│1日(勞工節)│每小時工資│
│││││(25,000││,加班時數≦2小││125元,加班│
│││││元÷25日││時者共4小時,加││時數≦8小時│
│││││÷8小時││班時數>2小時者││者共1日,加│
│││││=125元)││共16小時:(4小││班時數>8小│
│││││││時×125元每小時││時者共2小時│
│││││││工資×1又3分之1││:(8小時×│
│││││││)+(16小時×││125元每小時│
│││││││125元每小時工資││工資×1日)│
│││││││×1又3分之2)=││+(2小時×│
│││││││4,000元,小數點││125元每小時│
│││││││以下四捨五入)││資×1又3分之│
│││││││││1=1,333元,│
│││││││││小點以下四捨│
│││││││││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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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8年6月│25,000元│24日│130元(│2日│每小時工資130元│1日(端午節)│每小時工資│
│││││25,000元││,加班時數≦2小││130元,加班│
│││││÷24日÷││時者共4小時,加││時數≦8小時│
│││││8小時││班時數>2小時者││者共1日,加│
│││││=130元)││共16小時:(4小││班時數>8小│
│││││││時×130元每小時││時者共2小時│
│││││││工資×1又3分之1││:(8小時×│
│││││││)+(16小時×││130元每小時│
│││││││130元每小時工資││工資×1日)│
│││││││×1又3分之2)=││+(2小時×│
│││││││4,160元,小數點││130元每小時│
│││││││以下四捨五入)││資×1又3分之│
│││││││││1=1,387元,│
│││││││││小點以下四捨│
│││││││││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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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①休息日工資總計56,608元
②勞基法第37條休假日工資總計17,6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