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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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佳讌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 黃高杉 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應按對造
人數檢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其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
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亦有準用,為
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上訴
理由,是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有上訴狀在卷可考。依此
,上訴人應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以符上訴之程式,爰定期命
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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