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6號原告 陳志明
朱靜華 被告 林信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銘珠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