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 吳幸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發票人吳幸福、付款人元大銀行府城分行、發票日民國111年5月15日、票面金額新台幣15,000元、支票號碼AH0000000號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簽發付款人元大銀行府城分行、發票日民國111年5月15日、票面金額新台幣15,000元、支票號碼AH0000000號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揭支票無效。
二、上揭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11年5月13日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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