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 郭德福 被上訴人 楊志強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7,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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