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智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健智國際教育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亮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6,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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