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書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書含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9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2份(見他字卷第40至41頁、第48至49頁、第57至60頁、第233至235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吊繩3件2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布丁狗商標圖樣之吊繩3件3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樂蒂商標圖樣之吊繩5件4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大耳狗商標圖樣之吊繩5件5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口罩1421件6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布丁狗商標圖樣之口罩49件7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樂蒂商標圖樣之口罩198件8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大耳狗商標圖樣之口罩4件9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雙子星商標圖樣之口罩88件10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多拉A夢商標圖樣之掛鍊1件(員警蒐證購得)11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圖樣之卡套5件(含員警蒐證購得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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