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5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政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秋謹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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