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5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政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秋謹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