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47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被 告 禾泰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姜鄰
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1
日上午9點2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