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409號
原 告 蔡本堂 即 蔡圳堂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
被 告 郭國良 之遺產管理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陳晉徹
複代理人 張雅鈴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1
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