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七號
原告威碩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翩翩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