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О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非基於概括犯意,另施用時間為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凌晨五時許採尿前九十六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查獲後)外,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官李正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趙薇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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