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六九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十萬元,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二百八十萬元,並自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被訴詐欺、毀損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恩慶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