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62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06年4月13日所為(2006)普民一初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