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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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17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胡秀敏
被   告  林嘉程林裕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僅被告得提起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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